在符号学中,文本一词的意义可以相差很大。最窄的意义,与中文的“文本”相近,指的是文字文本。文字文本,有个空间和语义的限定,甚至不包括注解,标题,序言,出版信息等等。巴尔特与格雷马斯对文本符号学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,但他们研究的“文本”基本上是最窄概念,即文字文本。例如巴尔特在《图像修辞学》中问:“在图像之中、之下、之周围是否总有文本?”此处“文本”指的是文字。因此,必须根据上下文判别“文本”究竟是何义。
用比较宽的定义,文本是指任何文化产品,不管是印刷的,写作的,编辑出来的文化产品,从手稿档案,到唱片,绘画,乐谱,电影,化学公式等等人工符号构成的文本。而符号学中往往使用“文本”的最宽定义,巴赫金说:“文本是直接的现实(思维和经验的现实),在文本中,思维与规律可以独立地构成。没有文本,就既无探询的对象亦无思想。”乌斯宾斯基提出一个更宽的定义,文本就是“任何可以被解释的东西” (Anything that can be interpreted)。这也就是皮尔斯对符号的规定“只有被解释成符号才是符号”,乌斯宾斯基是认为任何能表意的符号,都是文本。
难道绝对单个的符号也是文本?本书下面会谈到,绝对孤立的单个符号,无法表达意义。任何携带意义等待解释的符号,都是文本组合,因此,乌斯宾斯基和皮尔斯都是对的。洛特曼定义最为简明,反而可能是最合适的:文本就是“整体符号” (integral sign)。笔者认为,文本就是“有合一意义的符号组合”。
本书“导论”中,已经提出符号文本的底线定义。此处再列举一次,以利于下面的讨论。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,就是符号文本:
1.一些符号被组织进一个符号组合中。
2.此符号组合可以被接收者理解为具有合一的时间和意义向度。
根据这个定义,文本要具有意义,不仅要依靠自己的组成,更取决于接收者的意义构筑方式。接收者看到的文本,是介于发送者与接收者之间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存在,它不是物质的存在,而是意义传达构成的关系:文本使符号表意跨越时间空间的间隔,到达接收者的解释中,成为一个过程。
由于此过程,此符号组合就获得了“文本性”(textuality)。鲍德朗德认为:“文本性”包括以下七种品质:结构的整体性;概念的一贯性;发出的意向性;接收的“可接受性”;解释的情境性;文化的文本间性;文本本身的信息性。一口气列举“七性质”,无非是说,符号学的研究对象不应当是单独的符号,而是符号文本。
上述标准的头一条“结构上的整体性”,是后面六条的保证。但后面的六条是否就能保证第一条呢?艾柯就提出过“伪组合”理论:某些“文本”的组合缺乏“整体性”,各部分之间关系不明。他举的例子是蒙德里安的线格画,以及勋伯格的十二音阶音乐。实际上,很多符号组合都让人怀疑是否有“整体性”:长轴山水切出一块难道不能形成单独文本?电影剪辑不是可以割出好几种版本?切裁后的照片比原幅照片整合性更多还是更少?六十年代一种实验戏剧,所谓“发生”戏剧(Happenings),没有预定情节,演到哪里算哪里,无始无终,有意取消文本的“整合性”,算不算文本?
笔者认为,文本的确必须有“合一性”,但是此合一性并非文本固有品格,而是接收者对符号表意的一种构筑方式:接收者在解释意义组合时,必须考虑发送者的意向(例如画家的画框范围),也必须考虑文化对体裁的规定性(例如绝句应当只有四句),但是最后他的解释需要把文本构成一个整体。例如:地理上的一整条线路构成他上路时考虑的文本,某个路标与周围的某些路况构成一个文本;如果他坚持读到底,一部百万字的长篇小说是一个文本,如果他中止阅读的话,一个章节也可以构成一个文本。一首诗可以长达万行,可以只有一行,甚至一个字,只要读者把它读成一个整体。说文本本身具有整体性,显然是不合适的。
本章最后要指出的是:所有的符号表意,都需要文本来完成,但并非所有的文本都是叙述文本。这点在本书“导论”中已经详细讨论过。
本文出自《广义叙述学》第四部分第一章“全文本与普遍隐含作者”,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12月版。由于篇幅原因,引用注释请见原书。
编辑︱龚施菡
视觉︱欧阳言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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